关于修订《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企业
实物和无形资产交易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
现将修订后《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企业实物和无形资产交易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2013年8月9日印发的湘国资〔2013〕118号文件中的《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企业实物和无形资产交易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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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8日
《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企业实物
和无形资产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实物和无形资产(以下统称资产)交易活动,保障资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湖南省www.bet3365_365bet娱乐场开户_365bet官网地址关于促进监管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资产权〔2015〕6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交易,是指各级国有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湖南联交所)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公开竞价转让资产的活动。
资产交易方式包括动态报价、网络竞价、拍卖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三条 在湖南联交所进行资产交易的,应当遵守本规则。租赁权、经营权等资产权益的进场交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 交易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湖南联交所和转让方应当对意向受让方的姓名(名称)、数量、联系方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参与资产交易的各方,应当对所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七条 资产交易应当按照“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八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资产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审批、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等相关程序。
第九条 转让方应当与湖南联交所签订《资产转让委托合同》,按要求填写《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并递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公司章程);
(二)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转让标的权属证明(转让标的为房地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转让标的为机动车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保险单等);
(四)资产转让行为的决策和批准文件;
(五)确定转让价格的依据(经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内部估值意见等);
(六)交易资产涉及共有或设置其他权利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提供相关权利人明确表示认可转让行为的书面材料;
(七)交易资产涉及优先权的,应当提供履行相关法律程序的证明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湖南联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公章,证明与原件相符。
第十条 转让方可以通过湖南联交所网站(www.hnaee.com)登录资产交易系统,录入资产转让信息,上传资产清单、资产图片、评估报告、评估备案表、审批文件及决策文件等材料。
转让方录入资产转让信息后,应当及时将资产转让相关书面材料送达湖南联交所审核。
第十一条 转让方应当对资产转让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湖南联交所应当在收到资产转让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
第十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四条 资产转让信息应当在湖南联交所的网站上发布,并在资产所在地市州级或省级报刊公开发布。挂牌价格不高于100万元的,可以只通过湖南联交所网站发布资产转让信息。
采用拍卖方式的,拍卖机构还应当根据资产转让信息制作拍卖公告。拍卖公告与资产转让信息的内容不得有实质性差异,拍卖公告期应当与资产转让信息公告期一致。
第十五条 资产转让挂牌价格低于100万元的,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挂牌价格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挂牌价格高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转让方应当在资产转让信息中披露如下内容:
(一)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和现状等基本情况;
(二)公告期限、交易方式、挂牌价格、保证金设置、资产展示期、付款方式和期限等;
(三)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间擅自变更公告内容。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转让方应当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向湖南联交所提出申请,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公告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 在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资产转让信息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转让方未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期自行终结。
第十九条 资产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信息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在重新获得资产转让批准单位批准后,再发布资产转让信息。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条 意向受让方可以在资产展示期查勘资产情况,转让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资产转让信息规定的时限内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湖南联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并递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同意受让的内部决策文件;
(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联合受让的提供联合受让协议;
(六)湖南联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在材料上签章,证明与原件相符。
第二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对资产受让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湖南联交所应当及时对受让申请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受让资格条件且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湖南联交所应当向其出具交易安排相关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湖南联交所应当告知意向受让方在受让登记截止时间之前按要求补充修改。
第二十四条 采用动态报价或网络竞价方式的,交易安排相关文件通知应当载明竞买人登录交易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等竞价相关信息。
采用拍卖方式的,交易安排相关文件应当载明竞买人参加拍卖活动的相关信息。
采用其他方式的,交易安排相关文件应当载明意向受让方参加后续交易安排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资产交易涉及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一节 动态报价
第二十六条 动态报价是指在湖南联交所的组织下,资产转让信息一经发布,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以下简称竞买人)即可通过交易系统竞买资产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应当在参加动态报价之前认真阅读动态报价须知,并签署报价承诺函,对动态报价须知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第二十八条 竞买人应当在动态报价期内凭用户名及密码登录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格。
第二十九条 动态报价由定时(自由)报价期+连续(限时)报价期组成。
竞买人可在自由报价期内自由报价,自由报价期满,交易系统自动转入限时报价期。在每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系统将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报价活动结束。
报价最高的竞买人成为受让方,其最高报价为成交价格。
第三十条 动态报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当到湖南联交所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二节 网络竞价
第三十一条 www.bet3365_365bet娱乐场开户_365bet官网地址
网络竞价是指在湖南联交所的组织下,竞买人在信息公告期满后,按照竞价方案的要求,通过交易系统竞买资产的交易方式。
第三十二条 网络竞价包括多次报价和一次报价等。
一次报价是指竞买人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仅可提交一次有效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多次报价是指竞买人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可多次连续报价,最高报价的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第三十三条 竞买人应当在参加网络竞价之前认真阅读竞价须知。并签署报价承诺函,对竞价须知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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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应当在网络竞价期内凭用户名及密码登录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格。
第三十五条 网络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当到湖南联交所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三节 拍卖
第三十六条 拍卖是指在湖南联交所的组织下,在信息公告期满后,拍卖机构举行拍卖会竞买资产的交易方式。
第三十七条 拍卖机构应当按照《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和《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拍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在资产转让信息发布前,转让方应当与拍卖机构签订拍卖委托合同。
第三十九条 在拍卖会召开前,竞买人应当按拍卖公告的要求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四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机构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四节 其他交易方式
第四十二条 协议转让是指在信息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湖南联交所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的交易方式。
第四十三条 其他交易方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节 组织签约
第四十四条 湖南联交所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者相关交易证明文件。
第四十五条 湖南联交所应当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资产转让信息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资产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四十六条 资产交易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生效的,交易双方应当将资产交易相关材料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四十七条 资产交易资金原则上实行统一进场结算制度,由湖南联交所开设资金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一般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交易资金的交纳时间以资金到达湖南联交所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第四十八条 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湖南联交所应当将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无息原路退还。
第四十九条 受让方应当在资产交易合同或者相关交易证明文件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湖南联交所的结算账户。
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可转为部分交易价款。资产转让成交后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交易价款可以按照湖南联交所与转让方的约定进行结算。
第五十条 湖南联交所按资产交易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
对符合资产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湖南联交所应当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
第五十一条 资产交易的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湖南联交所所在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湖南联交所的工作场所和信息平台公示。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湖南联交所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五十二条 资产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者相关交易证明文件,受让方依据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至湖南联交所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全部交易服务费后,湖南联交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第五十三条 资产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等情形时,湖南联交所应当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交易凭证。
第五十四条 交易凭证出具后,交易双方应当按照资产交易合同或者相关交易证明文件的约定及时完成资产交付手续。
第五十五条 转让不动产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凭交易凭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复核文件及资产交易合同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章 交易的中止和终结
第五十六条 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湖南联交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中止交易或者终结交易的决定:
(一)转让方、受让方或者与资产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向湖南联交所提出中止交易或者终结交易书面申请的;
(二)转让的资产在法律事项中有争议的;
(三)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
(四)应当中止交易或者终结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湖南联交所作出中止决定的,中止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并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告,中止公告期为3个工作日;作出不予中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八条 中止决定自作出之日起执行。湖南联交所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结交易的决定。
第五十九条 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湖南联交所可以作出终结交易的决定。
第六十条 湖南联交所作出终结交易决定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时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告;作出不予终结决定的,湖南联交所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湖南联交所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二条 非国有企业资产进入湖南联交所交易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六十三条 各市州产权交易机构可以参照本规则做好市属企业资产的进场交易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