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概况
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岳阳造纸厂的基础上,经过多年发展及有效资本运作而成长起来的一家国有独资大型制浆造纸企业。集团前身岳阳造纸厂始建于1958年,1999年前后通过实施辅业及三产剥离,完成公司改造,组建成立湖南岳阳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自2000年开始,相继成功并购岳阳市木材总公司、沅纸造纸厂、冷水滩造纸厂、城陵矶港务局、洪江纸业公司以及湖南洞庭白杨林纸有限公司等企业,集团规模和实力不断增强。2002年12月,根据集团战略规划,为突出林业发展的重要地位,集团更名为湖南岳阳林纸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7月,为适应集团化管理的需要,集团将总部从岳阳迁至长沙,并于2004年6月更名为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目前,集团下辖8家全资子公司、1家控股子公司和2家参股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制浆造纸、林木种植加工、发电供热、轻机制造、房地产开发和港口运输贸易等多个领域,推进实施的“林纸一体化”工程被列为湖南省工业“十大标志性工程”之一。集团现有总资产87亿元,净资产36亿元,年生产纸及纸板能力80万吨,拥有自营纸材林基地150万亩,加上订单、合作造林、收购青山等营林模式,公司可控林业资源已达481万亩。2005年,公司实现利税5亿元,实现销售收入42亿元。
二、实行法律顾问派出管理 创新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集团围绕“规划、投资、指导、服务、协调、监控”12字方针,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人员素质,优化部门职能,科学规范运作,更好地发挥集团管理效益,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集团公司领导的指示,2003年6月企业法制机构由原来的法律顾问室合并清欠办成立了集团法律事务部,对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实行法律顾问派出制度,并相继设立了监管、服务下属企业的法律事务分部:①怀化分部;②岳纸分部;③岳阳分部;④林业分部;⑤沅纸分部;⑥湘纸分部;⑦洪纸分部;⑧常德分部。未设分部的子公司派专人定点联系、监管、服务。2005年3月正式设置了总法律顾问岗位,由分管法律事务的公司领导担任。
为了提高法律专职人员的整体素质,我们从政法机关、社会律师事务所和高等院校引进了高素质法律人才,特别是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引进了具有法学硕士学位的专家型法官来充实我们的队伍。法律人才的引进,大大提高了我们处理法律事务的水平。截止目前,共有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18名。其中法学硕士研究生2人,法律本科11人,大专5人;有律师资格的8人,有法律顾问资格的8人。
对各法律事务分部人员的安排和管理及职能划分情况:工作纪律、会议学习服从当地子公司的统一管理,分部主任参加相关公司与法律事务相关的办公会议。各分部的人员和工作业绩的质量和数量的考核、业务指导和专业知识培训学习,由集团法律事务部直接安排和垂直管理,并给予待遇,各法律事务分部的工作向集团法律事务部汇报和负责,并接受子公司的评价和监督,使法律事务由原来的子公司单向管理改为现在的双向监督和管理。这样,从机制上保证了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的有效性和及时性。两年来的实践证明,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工作和事后补救工作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同时总法律顾问的设置,也保证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处理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近几年来,我们相继制定了《岳阳林纸集团公司技术保密规定》、《岳阳林纸集团有限公司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岳阳林纸集团公司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保护内容》、《岳阳林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岳阳林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及责任处罚实施办法》、《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管理办法》、《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审查程序实施细则》。上述制度规定的建立,有效地保证了法律事务的处理按管理制度进行。
通过构建专业人才队伍,创新对法律事务的管理和监督手段,加强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增强了各下属企业的法律意识,提高了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深入推进了依法治企、依法经营的理念。
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取得的成效
在集团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在集团提出“二次创业”过程中,法律事务部秉承“超越自我,追求卓越”的理念, 2005年又取得了巨大的成果,大大超出了预期的目标。2005年度共办理诉讼案件151起,非诉讼案件53起,为公司避免损失近亿元;历史上留下的重大法律隐患也已得到了遏制和处理,几个大难案相继取得了良好的结果;法律风险意识和法律风险事前防范工作明显增强,2005年度共审查了各类重大合同715份;事前介入参加招投标22次;进一步加强了法制培训教育,多次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及案例讲座;法律风险事后补救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积极追讨回了各类欠款。
(一)认真处理法律风险事中控制工作,历史问题留下的几个大难案均取得了良好结果
以城港公司涉及的难案为例。城港公司原系岳阳城陵矶港务局,鉴于有巨大的优良码头资产,发展前景十分可观,为进一步盘活资产,确保公司多元化发展,集团公司于2002年兼并了城港公司。
由于城港公司共欠信达公司历史贷款本息合计8787万元,去年4月,信达公司以集团公司吸收合并城港公司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城港公司和集团公司共同承担本案2900万元的还款责任。在这场官司中,如果集团公司败诉,则要与城港公司共同承担包括本案在内的合计8787万元的债务。在这种关键时刻,法律事务部临危受命,敢于“亮剑”,经过多方取证,数次法庭论辩,终于代表集团公司在一审胜诉。虽然对手不服而上诉,但又无可奈何。最后,信达公司考虑到二审胜诉的难度,只好主动撤回上诉,与我方就减少数额回购债权进行商谈。集团公司考虑到城港的发展前途,同意城港公司以2450万元回购8787万元的债权。该案的胜诉,为集团和城港公司避免损失达6330多万元。
另,城港公司欠重庆长江轮船公司历年形成的客票款1100多万元。2004年4月,重庆长江轮船公司在武汉海事法院的庇护下,以集团公司吸收合并城港公司为由,起诉了城港公司和集团公司,并冻结集团公司账户。当时我方多次去重庆调解都未能达成协议。在管辖权的争论中,又得不到支持,后来武汉海事法院一审判决集团公司与城港公司共同偿还。为避免集团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法律事务部拿起法律武器,代表集团将对方上诉至湖北省高级法院。在法庭上,我方证据充分,逻辑严密,义正辞严,详细论证了集团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对手在法庭上陈述前后矛盾,多次出现窘境,陷于被动,在法庭上理亏。尔后,集团公司又多次向湖北省高级法院去函,进一步陈述理由,要求湖北省高级法院改判集团公司不承担责任。该案历时近二十二个月,有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关注。最后终于以集团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城港公司与对方调解结案,该案为集团公司再避免损失1100多万元,同时,也为城港公司避免了承担利息的损失。
(二)积极加强法律风险事前防范工作,新产生的法律风险明显减少
法律事务部在2004年3月制订了《合同管理及责任处罚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又根据执行的实际情况,于2005年6月又制订了《合同审查程序实施细则》,将法律风险的防范进一步落实到合同审查制度上。2005年度,部门人员共审查了各类重大合同715份。同时,对有关签订合同中的问题提前参与和监督,有效地防范了法律风险的产生,近两年新产生的法律风险明显减少。
制度制订后,重要的是看制度的落实。法律事务部经常对各子公司执行合同审查制度和合同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提出详细的整改意见。从检查的情况看,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明显增强,合同管理逐步规范。
2005年,法律事务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200余次;参加了大量的重大合同谈判;办理了大量公证、授权委托书等事宜。
加强企业法制宣传教育,进行法律知识专题培训。为了加强企业法制宣传教育。除了每年组织普法学习和考试外,我们针对实践中的问题,专门创办了《泰格法务》电子刊物,有针对性的讲解法律问题。针对各单位的不同情况,我们进行法律知识专题培训:①对集团公司和下属子公司高层领导和总部管理干部员工进行了新《公司法》的专题培训。②多次组织各子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干部、采购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进行合同法、房地产法、公司法及案例培训。就如何防止呆坏帐款和风险帐款的产生,对销售管理人员进行了法律专业知识培训。
(三)努力做好法律风险事后补救工作,将所产生的损失进一步降低
2005年办理诉讼案件151起,办理非诉讼案件53起。2005年度除了追回一些风险账款外,还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将前几年的一些呆、坏帐也追讨了回来,进一步降低了呆坏账款的损失。
四、按照省www.bet3365_365bet娱乐场开户_365bet官网地址的指导意见,坚持创新法律顾问工作方式
对于企业来讲,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就是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经营管理。这一原则,也是对企业法律顾问最基本的要求,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履行职责的基本特征。我们坚决贯彻各级www.bet3365_365bet娱乐场开户_365bet官网地址对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出的各项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过开展卓有成效的工作,防止了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工作中,我们坚持以下两个原则。
1、坚持法律风险事前防范为主的原则
企业法律事务的业务工作基本上可分为“事前防范性”和“事后补救性”两大类。前者是从法律的角度避免风险,预防纠纷的发生;后者是纠纷发生后进行妥善处理,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在这两大类工作中,前一类是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参与经营决策、参加企业管理和承办具体法律事务,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进行,减少风险,消除纠纷隐患。有效的事前防范,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管理成本,这也是我们实行企业法律顾问派出管理的主要目的。
2、坚持法律顾问派出管理为主的原则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从工作职能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的管理工作,包括承担有关企业管理职责和直接承办有关法律事务;另一类是间接的服务性工作,即通过建议、咨询、宣传等,为企业领导和有关管理部门提供法律服务。我们认为,第一类工作应是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特征是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中有明确的定位,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能保证其管理职责的有效履行。也就是说,在企业实现依法经营的管理链条中,法律事务机构所承担的直接管理工作是其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某些事项必经的、不应跨越的程序,总法律顾问的设置和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派出管理也正是依此以机制的创新和制度的建立来保障企业依法经营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