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可以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么?
答:为支持和鼓励初创型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办法》放宽了实施激励的时间限制。对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期权和项目收益分红等激励方式,相关指标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但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
2.对于转制院所企业,《办法》第六条“近3年”的指标是从转制为企业时开始算还是从院所设立时开始算?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有关要求,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实施激励时涉及的“近3年”指标是从转制成为企业作为初始时点开始计算的。如果转制为企业的时间不满3年,按照《办法》要求,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
3.集团和子公司作为独立公司法人均符合激励条件,在实施激励时,激励所需财务指标是否能剔除各自的子公司?
答:《办法》第二章实施条件中规定的财务指标,按经中介机构依法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计算确认。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在实施激励时,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本企业合并财务报告,包括各自子公司的数据。
4.大、中、小、微型国有科技型企业是否均可依据《办法》实施股权激励?
答:根据《办法》规定,股权激励包括股权出售、股权奖励和股权期权三种方式,大、中型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的激励方式,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企业的类型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5.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是否可以用持有的控股子公司股份对本企业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答: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应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不得用持有的控股子公司股份对本企业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6.股权出售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答: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实施股权出售,应按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出售给激励对象,股权出售不需要进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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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何理解实施股权奖励需“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